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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法院三案例入选中国反家暴十大典型案例
中国反家暴十大典型案例(2023年)
目 录
案例1 陈某某故意杀人案——家庭暴力犯罪中,饮酒等自陷行为导致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应依法惩处
案例2 姚某某故意杀人案——受暴妇女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杀死施暴人的,可认定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
案例3 李某、杨某故意伤害案——管教子女并非实施家暴行为的理由,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当场造成死亡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案例4 邱某某故意伤害案——制止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案例5 谌某某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回访与督促执行
案例6 冯某某申请曹某某人身安全保护令案——全流程在线审理人身安全保护令促进妇女权益保护
案例7 叶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同居结束后受暴妇女仍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案例8 马某某诉丁某某离婚案——对于家暴事实的认定应当适用特殊证据规则
案例9 张某与邹某离婚纠纷案——受暴方过错并非家暴理由,施暴方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案例10 李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案——涉家暴案件审理必须多措并举实现案结事了
案例1
陈某某故意杀人案
——家庭暴力犯罪中,饮酒等自陷行为导致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应依法惩处
【基本案情】
【裁判结果】
【典型意义】
2.证人证言可构成认定家暴的主要证据,且不认定为初犯。法院在无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记录、伤势鉴定等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以包括陈某某兄弟、子女在内的多名证人证言形成的证据链条,认定陈某某对被害人的迫害在结婚多年中持续存在,并以该既往严重家暴史否定其初犯评价,并予以从重处罚。
3.酗酒、吸毒所致精神病变不必然减轻其刑事责任。对吸毒、醉酒等自陷型行为应采用 “原因自由行为理论”予以评定。主动摄入行为是加害人的一种生理性依赖,施暴人明知自己极易酒后失控施暴,仍将自身陷于醉酒后的行为失控或意识模糊情境中,就应对施暴行为负责,且绝大多数情况下,主动摄入酒精、毒品或其他物质后,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的手段和程度都会加大,给受害人带来更残忍的严重后果。陈某某虽因酒精依赖导致大脑皮质器质性损伤,被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但该损伤系其自主选择所致,法院仍根据其全案情节,对其判处严刑。
从国际标准来看,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及其一般性建议和联合国大会相关决议要求,“法庭是否确保主动摄入酒精、毒品或其他物质的加害人对妇女实施暴力行为后不会被免除责任”,即加害人在主动摄入酒精、毒品等物质后对妇女实施暴力行为应承担刑事责任,本判决符合这一国际准则。
案例2
姚某某故意杀人案
——受暴妇女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杀死施暴人的,可认定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
【基本案情】
案发后,被害人方某某的父母表示谅解姚某某的行为并请求对姚某某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典型意义】
2.本案系全国首例家暴问题专家证人意见被判决采纳的案件。本案在开庭时聘请具有法学和心理学专业知识的人员出庭向法庭提供专家意见。家庭暴力问题专家出庭接受各方质询,可以向法庭揭示家庭暴力问题的本质特征以及家庭暴力关系中施暴人和受暴人的互动模式,帮助法庭还原案件中涉及家庭暴力的事实真相,尤其是家庭暴力对受暴人心理和行为模式造成的影响,从而协助法庭准确认定案件的起因、过错责任以及家暴事实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等与定罪量刑密切相关的重要事实,避免法官因缺乏关于家庭暴力关系中双方的互动模式给受暴人的心理和行为造成的影响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可能导致错误裁判的风险。在庭审中,专家证人出庭接受了控、辩双方的质询并就家庭暴力的特征、表现形式、受暴人与施暴人在亲密关系中的互动模式以及受暴妇女、施暴人特殊的心理、行为模式等家庭暴力方面的专业知识向法庭做了客观、充分的解释。法庭根据被告人行为,结合专家证人在庭上提供的对受暴妇女的一般性规律意见,认定被告人姚某某在杀人的过程中虽然使用了两种凶器并加害在被害人的要害部位,但其采取上述手段杀害被害人更主要的还是为了防止被害人未死会对其施以更加严重的家庭暴力的主观动机。在涉家暴刑事案件审理中引入专家证人证言,对其他地方法院审理类似案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从国际标准来看,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及其一般性建议和联合国大会相关决议要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性别因素并以受害人为中心。”本案专家证人证言中也描述了在长期遭受家庭暴力下对受害人的影响。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研究表明,长期家暴可能给家暴受害人带来各种严重的身心影响,如个体在长期遭受无法逃脱的负面刺激或困境后,逐渐丧失对改变自身状况的信念和动力,产生无助和无能为力的心态称为习得性无助,这些影响在家庭暴力事件发生时,有可能会影响妇女对暴力程度、危险性和预期结果的认知,以及影响他们所采取的对策、行为的判断力。本判决符合这一国际准则。
案例6
冯某某申请曹某某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全流程在线审理人身安全保护令促进妇女权益保护
【基本案情】
因对人身安全及能否平安过年感到担忧,2023年1月19日,冯某某向其代理律师咨询申请保护令事宜,代理律师表示如按传统方式线下调查取证、申请保护令、签发送达及协助执行至少需要10天时间,时值农历年底可能无法及时完成,但当地法院在2022年底上线的“法护家安”集成应用可在线申请保护令,或可尝试。冯某某遂通过其律师于当晚21时通过手机登录法院 “法护家安” 集成应用,在线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结果】
【典型意义】
“法护家安”集成应用系由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联合五家基层法院、区社会治理中心、区妇联,共同建设并于2022年12月29日成功上线。其中“反家暴人身保护模块”建立了政法委牵头,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社会治理中心、妇联、大数据管理机构等各部门共同参与、在线协同的反家暴工作机制,相比传统模式下,“法护家安”集成应用反家暴人身保护模块突破了当事人提交申请的时空限制,解决了当事人取证来回跑的难题,打通了各部门的数据共享通道,实现了家庭暴力事件的数据归集与分析预警,极大缩短了各流程的操作时间,加强了与公安、妇联等部门的多跨协同,具有“法护家安”反家暴人身保护模块“申请的便利性、信息的共享性、取证的快捷性、签发的准确性、响应的及时性、保护的充分性”六大优势,对被申请人及时起到了震慑作用,将司法触角延伸至家庭暴力的萌芽之初,对全时空保障妇女权益、促进和谐家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从国际标准来看,“法护家安”反家暴人身保护令模块的设置符合联合国大会第65届会议(A/65/457/65/228)就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加强犯罪预防和形式司法应对的决议,诠释了“针对妇女的暴力(包括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以获得公安部门、检察机关、及法院设立专门的司法服务”这一标准。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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